关于陕西省林业厅的介绍(陕西省林业厅和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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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林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陕西省林业厅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6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林业厅是省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职能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2、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林业产业的管理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森林法》等国家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利用森林资源和林业用地;起草全省林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林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察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三)审核、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监督全省各项林业资金;负责全省林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和监督全省林业系统的财务工作。

(四)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等国家生态建设重点工程,负责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承办省绿化委员会的工作。依法实施对林木种子的管理,指导全省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

(五)负责全省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负责管理省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六)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七)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重大案件。

(八)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全省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九)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十)负责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对省属森工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协调省属森工企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地县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全省木竹加工、林产化工、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林木花卉、林业多种经营等林业产业实施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十三)负责林业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省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林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信息及宣传、新闻发布、机要、保密、档案、车辆、安全、保卫、信访及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具体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草拟本省林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执法听证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四)造林绿化管理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造林绿化、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方面的规划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操作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全省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项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的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教外事处。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及林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拟订全省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林农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林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智力引进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

(六)森林资源管理处(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省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采伐计划,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省政府、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重点林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

(七)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编制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生产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建议计划;负责各项林业资金及省级林业基金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指导建立和实施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监管厅直单位林业国有资产,组织开展全省林木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工作。

(八)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全省森林、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组织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普查、专项调查,指导保护监测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省境;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九)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十)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省森林火情监测,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专业森林防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负责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指导、协调、督促、承担全省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负责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和警用器械的管理;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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